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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选举专题(一)丨党委、纪委委员的产生
作者:admin 来源: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 阅读:11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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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根据《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我们本期共同学习产生党委、纪委委员的相关原则和程序。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委员名额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
候选人提名原则

党的基层委员会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注意改善委员会组成结构,提高委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确定候选人应当由上届委员会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差额比例不少于20%。在实际工作中,不能低于规定的差额比例。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委员产生程序

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 上届党的委员会确定新一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2) 上届党的委员会组织所辖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3) 上届党的委员会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

(4) 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

(5) 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确定

新一届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

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党委讨论候选人预备人选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加会议人员到会,在认真听取推荐、考察情况汇报和每位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候选人预备人选确定后,要及时报批。

候选人的确定和委员的选举


召开党员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将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大会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

党的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由党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