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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市场投资开发浅析
作者:戴晓 王树洪 来源:中国电建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 阅读:34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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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合作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与哈萨克斯坦“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对接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一带一路”倡议与“欧亚经济联盟”对接的重要方向。近年,哈萨克斯坦成为众多中资企业新能源投资的目的地。本文分析哈萨克斯坦纳电力需求、新能源政策、投融资主体、中资企业在哈投建情况,提出项目开发模式和建议,以期为计划在哈萨克斯坦开展新能源项目投资的企业提供参考。


电力需求


根据哈萨克斯坦电网公司2019-2025年电力平衡预测,哈萨克斯坦电网总体电力过剩但不平衡,现有大部分热力电站因设备老旧,发电量逐年递减并退出,新规划电站和可再生能源电站发电量逐年递增。未来5年,哈萨克斯坦北部电网能保持充足的电力供应,而南部电网需要新增电力装机以维持电力供应平衡。

哈萨克斯坦南部电网电力短缺较严重, 2019-2025年每年电力短缺85亿kWh以上。可再生能源的装机容量迅速增加,但由于可再生能源出力的随机性和间歇性,其接纳调峰能力弱,导致系统中不可用于最大负荷的容量也逐年增加,平均超过1500MW的负荷短缺。

解决南部电力短缺,部分依靠从中亚统一电力体系中的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国家进口,部分依靠从北部电网输送。目前,北部电网富余电力送至南部电网的电价约9KZT(哈萨克斯坦官方货币,坚戈)/kWh,而出口至俄罗斯的电价约19KZT/kWh。尽管哈萨克斯坦政府规定北部地区富余电力首先保证南部用电,但由于南北部电网传输距离超过1500km,电力传输损耗较高(哈电网设备老化率达60%,干线输电线路损耗率达5%-7%),从北部电网向南部电网输电的经济性较低。因此,在南部地区新建发电站向区域内供电,既可以减少北电南输的线路损耗,使北部更多的富余电力出口俄罗斯获取更高的利润,同时也可减少南部地区对电力进口的依赖。


可再生能源规划、潜力、发展现状


一、规划 

2020年,哈萨克斯坦政府批准通过新版《〈2021-2030年向绿色经济过渡愿景〉实施规划》,提出了应对最严重生态挑战的举措,有利于其履行“绿色增长”长期义务,尽早实现跻身全球30强国家的战略目标。为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哈萨克斯坦已批准实施新的《生态法典》,加速采用可再生能源新技术。2020年12月,在气候行动峰会上,哈萨克斯坦承诺2060年实现碳中和。

2021年5月26日,在哈萨克斯坦电能领域发展问题工作会议上,总统托卡耶夫要求到2030年将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提高至15%,2050年前提高到至少50%。

2021年7月,哈萨克斯坦能源部推出《 2024年前能源发展战略规划》。2021-2024年,哈萨克斯坦计划大力发展本国燃动综合体行业,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和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战略规划预计到 2024年,哈可再生能源装机发电量将达50亿kWh(2020年为31.5亿kWh,2021年为35亿kWh)。

二、潜力

1.水能资源

哈萨克斯坦水能资源丰富,水能储量仅次于俄罗斯和塔吉克斯坦,位居独联体国家第3位。据测算,哈萨克斯坦水电资源储量高达1700亿kWh,其中具备经济开采条件的水电资源量超过620亿kWh。

2.光资源

哈萨克斯坦南部地区具有良好的光照条件,里海沿岸、咸海沿岸、阿拉木图等区域光照资源极为丰富。其年均光照时长可达2200h-3000h,全国光伏发电潜在产能高达每年25亿kWh。

3.风资源

哈萨克斯坦发展风电的潜力巨大,其半数领土上的30米高度平均风速达4-5米/秒,预计哈萨克斯坦的潜在风力发电量可达9200亿度。其中里海、南部和北部地区的潜力最强。

4.地热资源

哈萨克斯坦地热资源量超过百万亿立方米,所产生的热量相当于970亿吨标准油。该国最具开发潜力的地热资源主要分布于哈萨克斯坦南部的阿雷西和东南部的阿拉木图、扎尔肯特等自流盆地。

三、发展现状

根据普华永道公司 2021年5月21日发布《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市场:潜力、挑战和前景》报告,其可再生能源项目从2011年的23个增加到2020年底的111个,其中水电57个、太阳能29个、风电24个、生物质能1个;容量从94MW增加到1846MW,其中水电885MW、太阳能533MW、风电427MW、生物质能1MW。


可再生能源投资相关政策


一、法律框架

哈萨克斯坦2009年颁布可再生能源法,明确实行固定电价机制和免缴电力传输服务费;2013年,对可再生能源法修订(于2014年1月生效);2017年能源部4 66号部长令批准可再生能源项目采用竞拍机制;2020年,通过《关于对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电力的若干法律进行修订补充的法案》,主要内容包括将PPA期限从15年延长至20年。

哈萨克斯坦鼓励可再生能源投资的法律框架包括以下关键要素。

1.全部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

哈萨克斯坦政府专门设立可再生能源金融结算中心(FSC,Financial Settlement Center)作为政府指定的可再生能源唯一购买方,要求FSC按照购电协议中规定的固定电价,全部购买可再生能源所发电力。

2.电价

(1)2014-2017年,采用上网补贴电价(FIT),FIT是经哈萨克斯坦政府批准的固定电价,在长期购售电协议(PPA)签署后生效。政府于2014年颁布的645号令批准可再生能源上网补贴电价为风电为22.68KZT/kWh,光伏34.61KZT/kWh,小水电16.71KZT/kWh,生物质发电32.23KZT/kWh,均不含增值税。

(2)2017年引入竞拍机制后,按照各项目中标电价执行。

(3)哈萨克斯坦政府无权随意调整已签署生效的购电协议中约定的电价。

3.电价调整机制

电价每年根据CPI、汇率波动按照30%、70%的权重进行调整。

4.PPA期限PPA自电站综合调试之日起或者提供投运验收证书截止日期次日起20年内有效。PPA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银行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履约保函金额为10000000KZT/MW乘以中标项目装机容量。光伏、风电、水电项目履约保函有效期自PPA签署之日起,分别为25个月、37个月和48个月。

5.商业运行日(COD)规定

在规定期限内(自PPA签署之日起,光伏发电为12个月、风电和生物质发电为18个月、水电为24个月),卖电方向哈萨克斯坦国家建筑建设监督管理委员会(GASK)发出开工通知。如果卖方在上述期限6个月后未发出开工通知,买方没收30%履约保证金。

电站在规定期限内(自PPA签署之日起,光伏发电为24个月、风电和生物质发电为36个月、水电为48个月)实现COD。2019年,哈萨克斯坦能源部颁布的第224号部长令规定,新能源项目在PPA规定的COD之前,如授权的施工监理出具已完成建安工程量不少于整个项目总工程量70%的证明,则COD可延期一年。如果卖方在上述期限前未提供运行验收证书,买方没收100%履约保证金,且PPA作废。

6.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并网

哈萨克斯坦政府要求国家电网公司(KEGOC)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并网和优先调度,除对可再生能源项目连接电网主线之间的线路进行合理收费之外,免除其余一切费用。

7.竞拍机制2017年引入竞拍机制,评标标准为最低价中标。

8.投资优惠政策

哈萨克斯坦商法典规定了投资优惠政策,比如免除进口设备关税和增值税、国家土地赠与等。哈萨克斯坦政府确定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用地享有优先权。 2020年,政府规定可再生能源项目纳入优先投资项目清单,除了之前的优惠政策外,增加了免征财产税、土地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等优惠政策。

二、不利因素

哈萨克斯坦现行法律、电网设施不能满足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要求的不利因素包括:汇率变动风险;国内电力输配设施陈旧、输送能力较弱;风电和太阳能项目对电网造成的冲击,新能源电站调度存在困难,接入国家统一电网存在障碍;电网平衡的要求加大了新能源电站投资成本;PPA缺乏电网公司(KEGOC)或者发电商等任何一方违约情况下的具体措辞;购电方信用较弱,哈萨克斯坦政府应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购电方的偿付能力并修改购电协议以符合国际标准;电价调整滞后(COD后一年才开始调整电价);现行电价缺乏竞争力;外国员工劳动许可申请时间长、费用高。


可再生能源竞拍结果


2018年,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通过竞拍的招标容量为1000MW;中标容量为858.93MW,其中风电500.85MW、光伏270MW、水电82.08MW、生物质发电5MW。

2019年竞拍的招标容量为215MW;中标容量为202.89MW,其中风电108.99MW、光伏86.5MW、水电7MW、生物质发电10.4MW。

2020年竞拍的招标容量为250MW;中标容量为147.495MW,其中风电64.95MW、光伏60MW、水电23MW。


可再生能源投资现状


一、投资主体

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投资者主要来自于国际能源投资公司、设备制造商及其国内的可再生能源公司、油气公司等。

二、融资主体

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领域融资主要来自于开发性金融机构。

三、投资者国别

本地投资者参与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占比63%,其装机量占比为41%。

2011-2020年间,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项目主要投资国为德国、中国、英国、意大利、俄罗斯、法国和印度。

四、中资企业在哈可再生能源投建情况

哈萨克斯坦坚持奉行积极吸引外国投资的政策,为中资企业进入哈萨克斯坦进行项目投资提供了优越的宏观环境。中国商务部统计,2020年中方对哈萨克斯坦全行业直接投资5.8亿美元,同比增长44%。截至2020年底,中方对哈各类投资累计214亿美元,主要集中在采矿、交通运输等领域。截至2020年底,中方对哈萨克斯坦工程承包累计合同额389.7亿美元,累计完成营业额约277.9亿美元。


项目开发模式和建议


一、开发模式

1.绿地开发

投资人联合哈萨克斯坦当地有实力的合作伙伴,进行绿地项目合作开发。

2.参与竞标参与项目竞标须在竞标前锁定土地和电网接入,因此投资人在当地的合作伙伴需要在当地有较强的实力,特别是具有很强的与电网公司协调、沟通的能力。

一般情况下,投标人在哈萨克斯坦电力市场运营机构(KOREM)官网进行投标申请登记时,除了企业基本信息外,还须提供以下文件:电网公司根据《电网规则》同意并签发的电网连接技术条件的副本,或对电网连接点的指示;建设用地权证文件;5MW以上项目的电网公司容量许可文件。

此外,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保函,金额为2000000KZT/MW乘以投标项目装机容量。

3.股权收购

寻找已成功开发、签署了 PPA且电价满足投资人心理预期但未开工建设的新能源项目,重点关注PPA剩余的有效期并及时进行延期。或者投资人事先与项目合作方签署合作意向协议,由合作方自行承担费用进行前期开发并参与投标,合作方中标后且投资人再行收购。

二、开发建议

1.哈萨克斯坦2018-2020年招标容量、中标容量均呈下降趋势,需及时跟踪哈萨克斯坦招标规划、招标容量、中标价格变化等情况。

2.跟踪哈萨克斯坦政府对新能源项目储能的规划和政策要求。

3.合理化项目投资架构、融资方案和汇率风险应对措施,为项目顺利实施奠定基础,有效规避汇率波动风险;调研中信保股权、债权海外投资保险方案,提高保险覆盖范围。

4.密切关注影响新能源项目融资成本的上网电价机制、PPA的可融资性、购电方信用等因素调整变化情况。

5.继续通过“一带一路”与 “光明之路 ”对接的方式推动具体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合作。

6.积极利用亚投行、丝路基金、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信保等金融机构的区域业务优势,推动解决项目资金问题。

7.除水能、风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合作外,积极参与哈萨克斯坦的电网智能改造。


(作者单位:中国电建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